B單位督導機制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私立龍眼林居家長照機構

B單位督導機制
 
(一)日常評值:
為使長照服務更有效率,並維持服務品質與水準,B 單位若發生下列情事,採記點及停派原則處理:
  1. 服務單位未依A 單位擬定之照顧計畫與核定項目執行服務,擅自提供超過核定之額度、次數、項目,且無事先與A 單位討論,確認為單位因素,給予勸導告誡1 次。
  2. 服務單位服務異動(如:結束服務、暫停服務、重新恢復服務),未於長照系統異動通報且事前告知A 單位者,勸導告誡1 次。
  3. 服務單位服務紀錄登載不實,服務項目與實際服務不符,尚未核銷者,勸導告誡1 次,未提供服務但登打服務紀錄並申報核銷,每筆記1 點。
  4. 服務單位提供服務時,造成個案或家屬受傷,且經查證歸責為服務單位,而服務單位未妥善處理,每次記2 點;致重大傷害甚至死亡之重大意外事件,立即停止派案。
  5. 服務單位經服務使用者申訴,且經查證歸責為服務單位,而服務單位未妥善回覆或進行改善者,每次記1 點。
  6. 異常事件發生(如不同個案家屬反應服務品質差)或其他違反B 單位服務規則(如:未於5 個工作天內進場,且有特殊狀況但無通報者),以上記點係指非因個案因素而未於時效內完成者之情事,若情節重大依實際情節酌處告誡或記點。
(二)記點結果:
  1. 告誡2 次登錄1 點,派案輪序暫停一次(本單位負責區統一停派),累計2 點者,跳過派案輪序2 次,以此推論。
  2. 累計超過5 點(含)者,跳過派案輪序10 次。
公告方式:使用與B 單位之通訊軟體LINE、E-mail、郵寄等方式與B 單位進行通知停派訊息。
申復方式:B 單位如對勸導/記點事項不服,於A 單位通知日起算1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A 單位提出申復。接到申復後,A 單位於10 個工作日內回覆複查情形。
(三)輔導原則:
  1. 個管員針對服務提供單位,藉由每月關懷電訪或家訪等方式了解服務滿意個管員針對服務提供單位,藉由每月關懷電訪或家訪等方式了解服務滿意度,並與度,並與B單位建立群組,不定期與單位主管討論個案進度,期待提供良單位建立群組,不定期與單位主管討論個案進度,期待提供良好之服務品質。倘服務提供單位經多次輔導或勸導未果,回報臺中市政府好之服務品質。倘服務提供單位經多次輔導或勸導未果,回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衛生局長照中心長照中心介入,並列入未來介入,並列入未來A單位與服務提供單位合作延續參據。單位與服務提供單位合作延續參據。
  2. 倘B單位持續未能提供服務之情形,得轉派其他單位單位持續未能提供服務之情形,得轉派其他單位(依依本單位改派原則事本單位改派原則事項項)